民办教育面对“生死”考验,两会代表呼吁3大“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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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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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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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全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会长张杰庭就教育部最新出台的政策表达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不得不说,2018年是一个多事之秋,国务院、教育部等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条文、法规,对教育圈,尤其对民办教育造成巨大震动,如何为民办教育寻找出路?民办教育又将如何在未来健康、有序地蓬勃发展?政府如何在政策层面为民办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全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会长张杰庭表达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文 | 张杰庭
编 | 巴山
“应依法切实保障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自主权”。
从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看,民办中小学与公办中小学定位不同。公办中小学由公共财政保障,定位于为所有适龄者提供公平均衡有质量保障的公共教育服务,是中小学教育的主体和主力军。而“民办中小学” 由非公共财政支持,不仅是对公立学校的“补充”,也是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提供另一种“选择”。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自主”是一种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自主选择”,包括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这既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民办中小学”的合法权利,更是关乎民办中小学校的生死存亡,一旦被剥夺,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没对“民办学校招生”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在总则中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原《民促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类似的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正是因为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自主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学生与学校之间具有较大的双向选择权,自1992年的20多年以来,一批优秀的民办中小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却有人认为,一批民办中小学在择优学生、教师方面具有的优势造成对公立学校的冲击,并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于是采取各种方式打压,乃至剥夺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自主权。
长此以往,任由这种观念蔓延,同时一些政策若不及时予以调整,民办中小学将必将面临举步维艰,甚至关门大吉的危险。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到“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司法部办公厅在2018年8月10日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实际政策执行中,对“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中“同期招生”的精神理解不一,就出现了如同步招生、电脑派位、计划分配、摇号招生等无视民办教育招生自主权的乱象。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民办中小学连招生广告、招生宣传活动都不得自主安排时间开展,这显然限制了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其生存空间更是堪忧。
2018年2月,上海市公布《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明确同步招生包括统一入学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同步进行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和民办小学面谈等环节。
随后,杭州、广州、成都、西安、北京等众多城市也分别出台了“同步招生”的相关规定,部分地区教育部门甚至提出统筹安排,即“招生时间统一,招生平台统一,招生标准统一”。
在家长在报名民办学校的时候实际上就已选择了“差异化教育”。但正如优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所有报名学生入学一样,优质民办学校也无法满足所有报名学生的需求。
既然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民办中小学提供差异化有特色的选择性教育,那么就应该既尊重家长的选择,也允许他们的孩子在未能得到心仪民办学校录取时,还有再次选择其它民办学校,甚至公办学校的权利。
如果按照现行的完全“同期招生”,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家长的“选择权”,民办学校差异化办学的“自主权”也随之名存实亡。
其次,既无公共财政拨款,又要实现优质的差异化办学,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的实际办学成本只能依靠“学费”收入来实现,这必然造成既希望孩子接受差异化教育,又能交得起学费的家庭比较分散。
所以,几十年的民办学校发展史表明大凡优质的民办学校,特别是国际化学校都是生源覆盖范围很广的寄宿制学校,如果对民办学校再限制从学区到行政区域的招生范围,必将从生存空间上置民办学校于死地,将会导致大量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优质民办学校沦落为平庸,失去差异化的特色,最终走向关门。
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实践调研,着眼长远,准确把握民办中小学存在的社会意义、人才培养价值和发展定位,切实依法保障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的招生自主权。
“应高度关注并纠正一些地方对民办幼儿园的不依法行政罔顾实际的非常行为。”
2017年,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9.6%,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已接近63%,民办园总量中普惠性民办园占43%左右。江西、河南、广东三省的民办园数量占各省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均在70%以上。
全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所占比例超70%。全国有5个省普惠性幼儿园所占比例超过80%,分别为上海、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除上海外,都属于西部地区,西藏和新疆这一比例都在90%以上。但也5个省普惠性幼儿园所占比例低于50%,分别为天津、海南、吉林、内蒙古和广西,最低的海南这一比例仅为30.5%。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2019年2月2日,教育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时明确指出:“国家一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民办园。普惠性幼儿园既包括公办园,也包括普惠性民办园。”
要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的目标,破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必须继续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要求,在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积极扶持和引导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但不是要求所有民办园都要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可以选择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满足家长不同的选择性需求。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民办园不仅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相反,政府还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治理,非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在这次治理范围之内。
举办者在小区之外其他场所举办的幼儿园,可继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依法依规办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尽管中央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解释非常清楚地表达了“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具体要求。
但是,近期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为了赶进度、完成指标,出现了不依法行政、不切合实际的非常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极大地影响了民办学前教育领域的行业信心。
这些行为主要有:
1.在配套小区幼儿园治理过程中,有的地方不顾民办园的历史和现有的办园实际、合法合同、举办者投资等实际,采取简单粗暴手段,政府单方撕毁合同,或强令作废已经签署的合法的办园协议,对一些正在办学的民办幼儿园采用封门等粗暴手段强行收回为公办园。比如近期在广东深圳、江苏徐州丰县等地均发生了类似事件。
2.在现有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和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许可工作中,实际上禁止营利性幼儿园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有的地方为了50%和80%两个指标,甚至不顾社会需要、不顾老百姓孩子的入园需求,直接停止民办幼儿园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许可工作。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分类登记,实际上变成没有选择或不可选择的登记,显然这是属于大打折扣地“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精神。
3.不能依法依规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有关扶持政策均不完善,影响现有民办幼儿园转设为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
有的地方虽有财政补贴标准,但是明显不顾实际运行成本、标准偏低,甚至长期拖欠应该拨付的财政补贴,影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如,在北京这样教育经费相对充足的地区,有的区县政府现在就因为财政不足,已经拖欠某一个学前教育机构的普惠园财政补贴400万元以上。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实践动态,紧密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大政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以合法的手段引导发挥广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并及时纠正一些地方对民办幼儿园的不依法行政罔顾实际的非常规行为。
“应推动各地依法完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政策,细化操作办法。”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律依据。
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法决定和《若干意见》均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配套实施办法。
截止2019年2月,除黑龙江、福建和新疆三省外,已有28省(市、自治区)印发了地方实施意见。从各省的实施意见看,可以看出,2019-2022年是现有17万余所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的实操时期。任务非常艰巨,各种矛盾也必然凸显。
在未来3-4年,全国各地要对现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集中完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登记。综观各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普遍存在转设登记政策不清、具体操作办法不明的问题。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获得补偿或奖励的标准与时间的规定,是否依法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于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学校财产清算、财产权属确认,以及涉及土地房产的税费如何缴纳?
三、对于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分割、分类登记?四是如何切实在实践操作中通过政策引导,体现依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举办者自主选择、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胁迫或模糊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来强硬推进分类登记。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当加强指导和督查各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完善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准确落地。
要求各地既要依照国家法规及时出台完善相关政策,避免对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做选择性或偏差的落地;
另一方面如上述这些实际上是推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中,需要推动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制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应有回应,不能回避。
第四,应加快推动明晰国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经过去2年多,2022年以前要完成对现有数十万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
至今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何种税收政策?有没有优惠?优惠到什么程度?这个对于举办者如何选择和地方政府如何实施与监管均属十分重大、关键的重点问题,至今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政策也没有回应,严重影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推进。
《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提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予以明确: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由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但没有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所以应当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包括具体的税种和税率。以便于各地执行和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做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选择。
“依法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教育企业,为了确保其体现教育的公益性,也应当给予其在税种和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建议对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么只收营业税免除所得税,或者对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得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本文编辑整理自张杰庭会长写给全国工商联的《关于完善当前民办教育实践中几个重要政策的建议》一文,限于篇幅,原文内容略有删减和修改,特此说明。